個人網店應否辦理工商登記 專家:分步自愿進行
本期嘉賓:
薛兆豐: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孟兆平:北京理工大學網絡法研究所執行所長
夏小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
自然人網店究竟需不需要工商登記?這一話題由來已久,爭議從未間斷。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的一篇文章讓這一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這篇文章以網監司的名義發表在1月12日的《中國工商報》上,題為《自然人網店應辦理工商登記》。
《法制日報》記者就自然人網店辦理工商登記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
鼓勵個人創業
建議豁免登記
記者: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第49號令),免除自然人網店工商登記義務。此種做法被2014年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第60號令)認可并得以延續。自然人網店免除登記義務的規定施行5年多,顯然是促進了個人網店的發展。個人開網店不需要登記,而開實體店就需要登記。兩相比較,是不是造成了不公平競爭?
薛兆豐:自然人網店的蓬勃發展表明,免除自然人開網店的工商登記義務符合社會發展規律,也表明過去那種以登記為基礎的監管方式應當改變。舊的監管方式改變了,就不存在網上網下“不公平”的問題了。
孟兆平:時代在變化。現在強調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業和創新的風險度高,失敗的可能性大。注冊登記,對于自然人而言是一個成本負擔,不應作為創業創新的前置條件。應當允許個人先創業、創新,再根據經營情況選擇企業組織形式。
夏小雄:當下,以自然人形式存在的市場主體數量較多,但實力可能是最弱的。很多人在初始創業時可能面臨各種各樣的困難。對于這些自然人市場主體必須提供一種傾斜性支持政策,比如登記豁免、稅收減免、便捷融資等。
記者:商事制度改革放寬了對經營場所的要求,注冊資本也不用實繳了。注冊企業特別是個體工商戶程序非常便利。如果要求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還會產生負面影響嗎?
薛兆豐:自然人網店是否登記,并不由登記的便利性決定,而是首先應當考慮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打個比方,不能因為婚姻登記的便利性,就要求要先進行婚姻登記才能談戀愛。從現實的角度看,如果要求集市的商販進行工商登記,顯然是很荒謬的事情,互聯網上,大量的自然人網店實際上就是線下這類商販的另一種形態。從市場培育的角度來看,創業也一定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不可能一開始就是一個標準化的商業狀態。
孟兆平:商事登記改革主要是以政策的方式出臺的,具體把握交給各地政府,沒有全國一盤棋,各地政策的尺度把握寬嚴不一,自然人在不同地區內注冊成為組織實體可能會遭受不同待遇。
強制工商登記
難解假貨問題
記者:網監司文章指出,“大量的消費投訴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刷單等違法行為集中于自然人網店,引發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和非議也較多。”“由于監管部門長期無法掌握相關主體信息……致使自然人網店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實行登記管理后,你認為是否有助于解決自然人網店存在的上述問題?
薛兆豐:互聯網上的假貨、侵權、刷單以及互聯網犯罪現象泛濫,原因在于很難找到干壞事的人。為什么?是因為沒有人會用自己的身份證去干壞事。這才有了身份證與手機卡號的大量買賣。只要身份證與本人不能建立這種唯一對應關系,登記有什么用?只要源頭無法把關,后面進行再嚴格的登記與監管都無濟于事。試圖用工商登記來解決假貨等問題,就好比頭疼醫腳。不僅問題無法解決,反而把創業創新都給扼殺了。
孟兆平:侵權違法行為是否主要集中在自然人網店?這需要具體的數據支撐。將來強調的是大數據治理,公共政策的出臺要有真實、準確、全面的數據作為支撐。我們現在還看不到這種數據,就不能輕易下這種結論。
夏小雄:工商登記的作用主要在于確認商事主體資格。自然人不登記并不意味著不能開展交易活動。
目前,自然人網店確實存在假貨問題,但這些問題的解決更多依靠市場機制和司法機制。從市場角度而言,消費者可以選擇“用腳投票”,通過市場選擇淘汰那些出賣假貨的網店。同時,交易平臺可以加強對自然人網店的監督管理,消除假貨網店的生存空間。此外,消費者也可以通過司法訴訟有效維權。
要否工商登記
網店自主決定
記者:對自然人網店進行登記,是否有利于優質的自然人網店升級為企業?有利于提升網絡商品的品質?
薛兆豐:要分清楚因果關系,不是登記了網店就升級了,而是網店升級了就會有登記的需求。政府應該把商事登記當做為市場提供的一種服務,而不是表現存在感的一種強制命令。只有市場最知道是否到了升級的時候。一旦成長壯大,為了享受相應的待遇,以及應用有限責任等法律機制減輕市場主體的責任,網店自然有進行登記的動力。網店的升級本質是市場問題,使用監管手段去強制推進,有拔苗助長之嫌,最終將破壞市場的創造力。
孟兆平:登記與否應該是一種市場行為,自然人網店如果覺得經營狀況良好,并愿意登記為組織實體的,就可以登記,不必強制進行登記。
記者:對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在法理上有障礙嗎?
夏小雄:這可能涉及到憲法上的一個基本權利問題,也就是營業自由問題。憲法確認了市場主體經營自由權利的存在,如果要對這一權利加以限制,相關具體立法必須符合合憲性、合法性、公益性、比例性等原則要求,不能對這一權利施加任何不當的限制。
從部門法層面,既有的商事立法對于“商人”和“營業”缺乏明確界定,對于自然人網店或其店主是否屬于商人、其買賣活動是否屬于營業、其是否需要進行工商登記都缺乏具體規定。在私法領域,遵循“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自然人通過網店開展經營活動是不應受到限制的。
薛兆豐:關于電商的商事登記,我建議采用分步自愿的原則:政府既允許電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經營,也給予他們進行工商登記的選擇自由,并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不是這樣,就會讓一個看似不起眼的工商登記規定,把整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洪流給堵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