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金融所所長: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選擇
2011年以后,互聯網金融在中國逐步走俏,成為一個引人注目的熱點現象。一些地方政府將其列為發展地方金融的重點項目,積極予以推進;一些觀點甚至強調,它將顛覆已有的金融體系,成為取代以銀行信用為代表的間接金融模式和以資本市場為代表的直接金融模式的第三種金融模式。究竟該如何認識互聯網金融,在理論、政策和實務操作層面都是一個有待進一步厘清的重要問題。
概念辨析:是互聯網金融還是網絡金融
從理論上說,互聯網金融是依托于互聯網而展開的各種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由于互聯網最初發端于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且這些國家普遍使用著互聯網渠道和技術展開著各種經濟和金融交易活動,如果“互聯網金融”是一個規范且普遍的國際用語,英文中應有專門的詞語予以表述。但從各種相關的英文文獻中難以找到“Internet Finance”一語,由此可以判定“互聯網金融”并非國際上帶趨勢性的普遍現象。在美歐等國,普遍使用的概念是“Network Finance”或“E-Finance”等。這些詞語可翻譯成“網絡金融”、“電子金融”等。與此對應,借助Network,它們自上世紀90年代初期起就發展了網絡銀行、網絡證券和網絡保險等。
網絡金融和電子金融,在范疇界定和內涵上,與互聯網金融有著明顯不同。從網絡金融角度看,這些不同主要表現在:第一,涵蓋的范圍不同。網絡不僅包括了互聯網,而且包括各種非互聯網的網絡。例如在中國的各個交易所(包括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產權交易所等)的交易網絡、銀行間市場網絡、各種金融機構內部網絡和支付清算網絡等均非互聯網。與此對應,在這些網絡中展開的金融交易活動,不屬于互聯網金融,但屬于網絡金融。從這個角度看,使用“互聯網金融”一詞并不能代表網絡金融發展的總趨勢,它沒有涵蓋專有、非公眾網絡基礎上的金融活動。第二,交易主體范圍不同。在發達國家中,網絡金融的交易主體涵蓋了利用網絡渠道和網絡技術進行金融交易的所有主體,既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政府財政部門、各種商業機構、實體企業和居民個人,還包括海外非居民。但在中國的互聯網金融中,交易主體似乎只包括了利用互聯網進行某些金融活動的網商和一部分介入其中的居民個人、小微企業等,使用“互聯網金融”一詞,就將大多數運用網絡進行金融交易主體排除在“互聯網金融”范疇之外。第三,交易內容不同。網絡金融涵蓋了各種利用網絡渠道和網絡技術所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由于在現代金融交易中,不利用網絡展開交易的金融活動已經不多,所以網絡金融幾乎涵蓋了金融的所有種類交易活動,交易量占金融總交易量的絕大多數比重。但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僅涉及到少數幾種不占主要地位金融交易,不論是交易種類還是交易量占比都遠低于網絡金融。由此,不難看出,與“網絡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一詞有著極大的局限性,它并不代表金融在運用電子技術和網絡渠道方面的總趨勢。
電子金融是指運用現代電子技術所展開的各種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由于各種網絡建立在現代電子技術基礎上并通過各種電子符號傳遞信息和實現交易,所以電子金融包括了網絡金融,但同時它還包括運用各種電子產品(進行云計算的大型高速計算機等)、電子數據(如大數據)和電子金融符號(如電子貨幣、電子證券等)所展開的金融交易活動,因此電子金融的范疇大于網絡金融,更大于互聯網金融。
由上不難看出,在電子金融、網絡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的三個概念中,互聯網金融是內涵最小的概念。與電子金融和網絡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是否屬于一種帶有獨立特征、發揮獨立功能的金融運作方式,值得存疑。從國際交流角度看,如果需要強調“網絡”效應,也許使用“網絡金融”概念更加貼近實踐狀況。
互聯網金融主要指的是由網商通過互聯網上商品交易等所延伸推展的金融活動。它最初產生和服務于互聯網上的商品交易活動,此后,延伸到代理基金證券銷售和P2P網貸等方面。網商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只是各類主體(包括金融機構)運用互聯網展開金融活動的一部分,由此,以“網商金融”加以界定可能更為準確,也不容易發生歧義。目前我國網商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基本還局限于金融體系中的一些小額輔助性金融業務方面,就金融的實質性業務(各種金融產品的開發和交易)和主體性業務(如存貸款、證券交易等)而言,迄今染指甚少,因此它能否實質性地進入金融體系還取決于進一步的發展走向。
機制辨析:是新型金融運作方式還是體制性監管套利
在中國,迄今屢屢被人們提及的互聯網金融運作方式,主要有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余額寶和P2P網貸等幾種。由于在中國境內原先的金融交易中沒有這些方式,就此而言,它們的問世似乎屬于金融創新范疇;但在美歐等發達國家中,自上世紀80年代以后,這些方式(或類似方式)的金融交易就已陸續形成。重要的問題不在于是否“金融創新”,而在于這些金融交易方式在中國境內的運行機制是什么,即它們為何能夠在中國境內發展?要弄清它們的運行機理,就要逐一進行運作分析。
1、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企業
從支付寶的形成發展看,它建立在網上購物的基礎上,因此需要從購物入手進行分析。幾千年來,人們在線下進行的商品交易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一,在商品零售中,購買者在挑選好欲購商品并與商家討價還價后,通常采取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錢貨同時兩訖)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其二,在企業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對手企業間先就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等一系列事項進行商討,在達成交易意向后簽訂購貨合同,隨后供貨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發給對方,付款企業在接到貨物后,通知其開戶行將貨款付給供貨企業(這種方式也可以反過來,即由付款企業先將貨款通過其開戶銀行預付給供貨企業,然后,再由供貨企業將貨物發給付款企業)。但在互聯網的線上交易中,要直接采取這兩種商品交易方式比較困難。
從大宗商品交易看,廠商之間的批發性交易具有資金較大、合同事項約定較多和需要當面簽署等特點,因此交易的對手方一般選擇直接見面商談,不走互聯網路徑。網商要由此打開一條有利于自己的商業之路、擴展線上銷售,很難有充分的空間,迄今此類銷售依然不是網商經營運作的重心。
從零售商品交易看,如果網上銷售的商品與商店中銷售的商品在價格上相等,則對消費者缺乏吸引力,也就難以有效擴展銷售。為了克服這一難點,網商從商品零售鏈條中薄弱環節尋求突破,即零售商品從廠家到零售商之間存在著多次批發到零售的轉手,期間每次轉手都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包括批發商和零售商的倉儲成本、人工成本、各種稅收和經營利潤等),與出廠價格相比,零售商品的銷售價格較高。網商通過直接銷售,舍棄了從批發商到零售商的這一系列成本,可以大幅降低零售商品的價格,對消費者有著較強的吸引力。
但網商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此類銷售,遇到了一個貨款支付清算環節的障礙:從付款方看,消費者在網上(即線上)購買了消費品并利用銀行卡支付了貨款后,擔心由于多種原因收不到所購貨物,不愿或不敢通過互聯網購物;從供貨商家看,如果不能保證貨物銷售后收到貨款,也不愿意或不敢向購貨的消費者發貨。這一瓶頸如果不能打破,那么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消費品交易就將難以展開。從上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眾多介入互聯網銷售的網商就在不斷探索如何突破這一瓶頸,期間大部分網商在付出了慘重代價后,還是沒有找到破解之策。在十多年不斷試錯的實踐總結且借鑒美歐國家的成功經驗基礎上,2003年之后,中國的一些網商探索出了一個對消費者、供貨商均為有利的線上購物模式,其程序大致為:消費者在網上認購所需消費品并利用銀行卡將對應貨款劃匯給第三方→第三方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通知供貨方向消費者供貨(并向第三方提供發貨單)→消費者收到所購貨物后通知第三方(或由供貨方告知第三方,消費者已收到貨物)→第三方向供貨方匯劃相關款項。這一程序克服了線上交易中錢貨時空分離的限制,滿足了線上交易各方的需要,有力推進了網上交易規模的快速擴展。但由于消費者將購物款匯劃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將這些購物款匯劃給供貨方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時間差,在這個時間差內,購貨款實際上沉淀于第三方賬戶之中,第三方便可利用這一沉淀資金展開其他各種金融活動。在網上交易總規模不大的條件下,沉淀于第三方的資金有限,并沒有引起金融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但在網上交易規模突破萬億元之后,第三方所擁有的沉淀資金就已不再是一個小數目。在此背景下,中國人民銀行于2010年6月21日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據此對從事網商活動的相關企業進行了資質認證,于2011年5月26日向包括支付寶在內的27家網商發放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到2014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五次向269家網商發放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牌照。
從第三方支付形成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看,有兩個相關但又不同的問題需要厘清:其一,第三方支付的發展。由于第三方支付主要是順應和服務了電子商務所代表的網絡經濟發展,并且可以從支付交易中發掘有價值的金融信息,隨著網上商品交易乃至金融交易的進一步發展,第三方支付還將繼續發展且有著廣闊前景。其二,第三方支付牌照發展。美歐等發達國家同樣存在著第三方支付的快速發展且規模巨大,但它們并沒有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一個主要成因在于,它們有著堅實的商業信用基礎和社會信用體系(包括制度、機制和歷史)。與此相比,中國之所以要對第三方支付發放如此之多的牌照,主要成因在于缺乏良好的商業信用基礎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這實際上意味著,隨著信用制度、信用機制和信用體系的完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勢頭將受到明顯的遏制。
目前中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發放已經過多,且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雖然整個第三方網絡支付業務還將快速發展,但還不足以支撐幾百家牌照企業的經營運作達到盈虧平衡點之上的水平,為此應避免第三方支付牌照發放過多引致第三方支付泡沫。另一方面,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一旦介入到資金清算環節,也將受到中國國內清算市場的制度和機制等因素的嚴重制約,它們實際上仍然屬于制度原因導致的過渡性模式。
2、余額寶等的銷售平臺
既然互聯網上的網商可以代理銷售各種商品,那么從銷售產品的機理出發,它們也自然可以代為銷售金融產品。2013年6月13日,支付寶與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額寶。從天弘基金角度看,試圖借助支付寶的互聯網平臺渠道銷售貨幣市場基金證券,以擴大銷售規模、降低銷售成本。但未曾想到,余額寶一上線就在金融投資中引起了個人投資者熱捧。到2014年2月底,余額寶的用戶量(即投資者)已突破8100萬戶。利用互聯網機制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早已有之,但以往的效果均不太理想。與此相比,余額寶的特點包括:投資者的支付寶賬戶認購天弘基金的增利寶貨幣基金不需繳納任何手續費;余額寶與對應的天弘基金“增利寶”之間存在著T+0轉換機制,客戶可根據自己在支付寶中的購物需要,將資金從余額寶中調出或將支付寶中的閑置資金轉為增利寶;由此,客戶在支付寶中的閑置資金可以間接獲得較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大大高于活期存款利率。
余額寶在銷售天弘基金的過程中,所實現的是將支付寶上活期存款賬戶與天弘基金的貨幣基金賬戶相連接。這一機制,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之后,美歐等發達國家中已普遍實行。在這些國家中,當客戶(包括個人和機構)在商業銀行開立活期存款賬戶的同時,可再開立貨幣市場基金(及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由于活期存款沒有利息,所以客戶大多將資金投入到貨幣市場基金賬戶中。當客戶需要支付日常款項時,商業銀行可按照T+0轉換機制,及時將其貨幣市場基金賬戶的對應基金數額“賣掉”,然后再把資金調入客戶的活期存款賬戶用于支付。與此相比,由于中國境內嚴格實行所謂的證券業與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各家商業銀行不能將客戶的活期存款賬戶直接與貨幣市場基金賬戶對接,所以留下了余額寶的操作空間。這實際上意味著,一旦中國境內的商業銀行也可將客戶活期存款賬戶與貨幣市場基金賬戶相連接,以余額寶為代表的網商平臺銷售的貨幣市場基金數額就將大幅減少。果不其然,2014年3月以后,工行、交行等各家銀行陸續推出了T+0產品,使得余額寶的增長勢頭急速下落。余額寶銷售的天弘基金總份額增長率,從2013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的1211.3%和233.03%分別下落到2014年3月31日和6月30日的192.04%和6.08%,隨著“高增長”成為歷史,所謂的“發展趨勢”一詞也淡出人們的視野。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余額寶的一時高增長不僅在于它有效利用了T+0轉換機制,更重要的是,它充分利用了天弘基金通過協議存款所帶來較為穩定的高利率預期對廣大消費者的投資吸引力。貨幣市場基金本是投資于貨幣市場金融產品的資金,應集中投入貨幣市場金融產品的操作。但天弘基金利用相關規定中的漏洞,通過三個相互關聯的環節實現了基金銷售數額快速擴大:其一,將通過余額寶銷售基金單位所獲得的資金,集中用于協議存款;其二,在與各家商業銀行商談協議存款利率中,利用商業銀行對巨額存款資金的饑渴需求和在存款市場上的相互競爭機制,抬高協議存款的利率;其三,以協議存款的高利率為誘餌,提高廣大投資者通過余額寶購買天弘基金份額的熱情。由于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8月16日聯合出臺的《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人民銀行證監發〔2004〕78號)第三條中明確規定: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投資于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同時,在第五條中又規定,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五”。所以,天弘基金將資金集中用于協議存款并不違反相關規定。但貨幣市場基金并非協議存款基金(全球也沒有協議存款基金),畢竟違背了貨幣市場基金設立的本意。從這個角度看,余額寶和天弘基金的連接所引致的基金銷售火爆,實際上是鉆了制度空子,具有明顯的監管套利特點。
2013年中期之前,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熱銷。試想一下,如果不是天弘基金以6%以上的年化利率為賣點,如何能有2013年9月份以后的銷售高潮?如果在天弘基金的資金集中用于協議存款時,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及時出手予以限制,又如何能有余額寶和天弘基金銷售的持續熱銷?
3、P2P網貸運作企業
互聯網上既然可以展開商品交易,理所當然地也就可以展開金融交易,由此在借鑒海外運作模式的基礎上,2007年以來,P2P方式的金融交易在中國境內應運而生。P2P網貸,是指個人(或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直接展開資金借貸的金融交易現象。其運作的大致程序是,資金借入者通過網商平臺申請在互聯網上發布資金需求信息(通常包括用途、數額、利率水平和期限等)→網商平臺對資金借入者的資信進行審核后在互聯網平臺上發布這一資金需求信息→資金借出者通過網商平臺簽署資金借貸合約并匯劃資金到網商平臺賬戶→網商再將資金匯劃給資金借入者→到期時資金借入者將資金本息匯劃給網商平臺賬戶→網商平臺再將資金本息匯劃給資金借出者。不難看出,P2P網貸實際上是線下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個人之間和個人與機構之間的資金借貸通過網商平臺和公開信息機制得以實現的一種表現方式。
網商建立的P2P平臺屬于信息平臺,要進行P2P網貸運作中有兩個難點:其一,信用機制,即資金供給者如何能信任網商平臺上資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實性,從而勇于通過網商平臺向資金需求方提供資金?為了克服這一難點,網商一方面求助于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線下與這些金融機構簽署相關協議;另一方面,要求資金需求方提供盡可能詳盡的各種信息資料,加大了相關資信審核的成本。其二,資金價格。如果P2P網貸的資金價格與網下的存款利率、金融產品收益率等相仿的話,對資金供給者缺乏吸引力,那么P2P難以展開,網商也就難有如意的收入。鑒此,P2P網貸的資金供給價格較高(P2P網貸的資金供給利率大約在6%-10%之間)。同時,在資金供給利率之上,網商和擔保機構再加上它們的預期收入,由此,使得P2P網貸提供給資金需求者的利率達到18%-25%左右(也還有更高的利率)。且不說P2P網貸的運作實際上與銀行貸款并無太多的差別,僅從資金需求者承擔的利率水平看,這種運作方式是否屬于金融創新就值得探討。
金融創新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從多角度分析。但不論何種金融創新,判別標準均應是提高了金融運作效率。金融運作效率的提高,不應以金融媒介機構的收入增加或收入水平提高為標準,而應以資金供給者的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時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成本降低為標準。從P2P網貸的運作看,它雖然提高了資金供給者的收入水平,但引致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成本更加嚴重地提高,不過是商品經營中“高進高出”的一種表現方式,因此并沒有提高金融效率,也沒有降低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高達18%-25%的資金利率,有多少實體企業能夠承擔?在中國經濟增幅下落的背景下,眾多小微企業的利潤水平都遠低于18%,由此,在正常經營運作條件下,實體企業是不會借入利率18%以上的資金。只有那些經營運作陷入極度困難的實體企業為了“救命”才可能不惜血本地借入利率高達18%-25%資金。這樣一來,不僅P2P網貸的運作存在著極大風險,而且P2P網貸的可運作空間也受到了嚴重限制。
2013年9月以后,招商銀行、中國銀行等通過“小企業e家”、“中銀投融服務平臺”等平臺,號稱介入到了P2P網貸運作方式之中。這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在P2P網貸運作中,商業銀行處于哪方?如果是處于資金供給方,放貸原本就是商業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且有著一整套放貸機制和早已熟練的技術),它們為什么需要通過P2P網貸方式放貸?如果是資金需求方,吸收存款本就是商業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也有著一整套吸收存款機制和早已熟練的技術),同時商業銀行也不缺通過P2P網貸所借入的小額資金,它們為什么要利用P2P網貸方式吸收資金?答案也許只有一個,即爭取客戶。但即便如此,P2P網貸運作方式的借用,對商業銀行的總體業務運作多大實質性意義依然值得推敲。
網商通過互聯網平臺展開P2P網貸運作,在美英等發達國家中早已有之。由于網商建立的P2P平臺只是一個信息平臺,并無信用功能。試想一下,在中國,如果沒有網商與金融機構在線下簽署的擔保協議支持,還會有如此眾多的個人通過P2P網貸方式提供資金嗎,由此,還會有P2P網貸的火爆狀況嗎?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不論是支付寶還是余額寶或是P2P網貸,它們的運作主要建立在中國金融體制機制尚有缺陷的基礎之上或建立在相關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協調的基礎上。這意味著,在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過程中,一旦這些缺陷得到改變或相關金融監管措施落實到位,則這些類型的互聯網金融運作方式的進一步發展就將處于“堪憂”境地。因此,互聯網金融的各種運作方式對中國金融體制機制有著挑戰之義,但對中國金融體系卻無顛覆之能。
發展辨析:是金融的主流方式還是拾遺補缺
第三方支付牌照、余額寶和P2P等運作方式有著快速增長的勢頭,將成為金融運作的主流方式,是一些人之所以強調互聯網金融具有顛覆性功能的一個主要根據。在他們看來,勢頭(增長率)似乎意味著規模和主流。但事實恐怕并非如此。
首先,從第三方支付牌照來看,它建立在網上零售商品的銷售額基礎上,以網上支付為特征。假定“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量均為網上商品交易的金額(實際上,它包括了眾多城鄉居民利用互聯網通過相關銀行繳納水、電、手機和燃氣等費用的支付),那么2013年的業務量也僅為6.45萬億元,占支付清算總額2934.997萬億元比重僅為0.22%;如果按照中國互聯網協會報告的1.8萬億元計算,則2013年通過互聯網零售商品支付的資金數額占支付清算總額的比重就只有0.061%;如果按照《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4)》顯示,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達到16萬億元計算,它占支付清算總額的比重也就0.55%。由此不難看出,網絡支付是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但互聯網只是網絡中的一種形式,并沒有取代其他網絡的必然趨勢,也就不具有顛覆金融的發展趨勢。這同時意味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缺乏無限量擴展的趨勢。另一方面,在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網商中,因運作不規范和合謀套取信用額度等行為而遭受央行處罰的現象也屢屢發生。2014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卡預授權風險事件的通報》中,就未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交易監測不到位和風險事件處置不力等問題,對銀聯商務、廣東嘉聯等10家機構進行了通報批評,其中8家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停止線下收單接入新商戶。2014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又對匯付天下、富友、易寶和隨行付4家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了處罰。不論是受處罰的機構數還是處罰的頻率都超過了正規金融機構。
其次,從余額寶來看,在經歷了幾個月的火爆以后,不論是增長率還是年化利率都已明顯下降。天弘基金的份額增長率在2013年底達到233.03%以后,就急速下落了,到2014年的第二季度僅為6.08%了;與此同時,天弘基金的收益率也快速降低,從2014年1月8日的最高點6.761%下落到2014年10月7日的4.089%,明顯低于同期推出的各款銀行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這意味著,以余額寶為代表的網上基金銷售與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之間的競爭已無多少優勢可言,也就很難談得上,它是否代表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發展的主流趨勢和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更不用說具有顛覆“金融”的功能了。
最后,從P2P網貸來看,一些人屢屢以英國的Zopa和美國的Proper為例來強調P2P網貸的長遠發展和主流趨勢。但這些例舉有著過分夸大之嫌。
英國的Zopa于2005年3月投入營運,截至2013年底累計成交4.7億英鎊,其中2013年成交1.9億英鎊;與2012年相比,2013年的成交額增長了131.5% 。此外,英國還有Funding Circle、RateSetter、MarketInvoice和Lending Works等從事P2P業務的平臺機構。這些機構通過P2P運作在1年內累計成交額不過百億英鎊、余額不過十幾億英鎊,與英國金融體系中每年累計交易額數千萬億英鎊、余額數十萬億英鎊相比,在規模上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美國的P2P平臺主要由Lending Club和Prosper兩家構成。2013年,它們合計的交易額大約為24億美元,與2012年的8.7億元美元相比,增長了176%。就增長率而言,這兩家機構的擴展引人注目,但就成交額而言,相對于美國每年金融成交額高達數千萬億美元,實在缺乏納入金融主流視野的理由。
在中國,2013年底,營運P2P網貸平臺的機構已達800多家,貸款余額大約為268億元,與2012年的測算值相比,增長了3.78倍;到2014年9月底,網貸余額為646.03億元。中國金融每年的成交額高達數千萬億元,貸款數額高達數十萬億元、貸款余額已達78.72萬億元(2014年8月),與此相比,P2P網貸的幾百億元余額實屬小數,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很難用“金融主流方式”予以界定。另一方面,中國的P2P亂象叢生,2013年累計有74家P2P機構出現提現困難、倒閉或跑路等現象,占P2P機構數的比重約10% ;據網貸之家統計,2014年前7個月,又有超過60家的P2P平臺出現提現困難、跑路和關閉現象,投資者的損失慘重。與金融的其他運作方式相比,這些數字表明,P2P網貸已是中國金融風險產生的重災區,它不可能成為金融運作的“主流方式”。
由上不難看出,第三方支付、余額寶和P2P網貸等互聯網金融的運作方式,雖然在一定時間內有著高幅增長,但在金融體系中,它們運作的金融資產規模不大,因此不可能成為金融運作的主流方式。當然,這一判斷并不否定,這些互聯網金融的運作方式,在起到拾零補遺的作用方面,有著積極效應。
方向選擇:債券回歸直接金融
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ヂ摼W金融對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通過拾零補遺滿足更廣大的城鄉居民和小微企業的金融需求等,有著積極的作用,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關鍵在于“健康”。從金融運作角度看,“健康發展”有著三層含義:其一,在為廣大城鄉居民和小微企業服務過程中,既提高資金供給者收入水平又降低實體企業的融資成本,從而,提高金融運作效率。其二,在提高金融服務的便捷快速程度的同時,嚴格遵守相關制度規定,強化和完善金融監管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降低不良資產數額和比率,以充分保障交易各方的權益,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其三,切實落實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正確認識互聯網金融運作的長處和短處,根據各方面條件,選擇適當的方式展開運作,避免地方政府部門運用行政機制強力推動互聯網金融運作的發展,以貫徹優勝劣汰的原則。
中國金融體系發展有賴于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應改變以單一的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金融體系,建立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和市場信用等多種信用機制相互協調、相得益彰的現代金融體系。這一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金融回歸實體經濟,建立直接金融為主的金融市場格局,充分發揮金融市場在配置金融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這一改革可選擇突破口是,使債券(尤其是公司債券)回歸直接金融。
在債券回歸直接金融的過程中,利用互聯網展開債券的發行銷售、信息公開披露和債券交易,既有利于推進金融回歸實體經濟,也有利于降低債券發行成本和交易成本,還有利于推進相關金融創新的展開,因此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性選擇。